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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更新时间: 2024-10-22 作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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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了许多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江门市博物馆(江门五邑华侨华人博物馆、江门市华侨文物研究中心)。

  第三条本馆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37号陈白沙纪念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道五邑华侨华人博物馆。

  第十条本馆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负责对文物、标本的收集、整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开展对社会流散文物的调查征集及馆藏文物、地方民俗、地方历史和华侨文化的科学研究;举办各类陈列展览,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文物普查、考古勘探及文物维修等工作;协助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做相关资料的征集、整理及展览制作等工作;承担江门五邑华侨华人博物馆、陈白沙纪念馆及新宁铁路火车站旧址等场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馆根据《中国章程》《中国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设立中国江门市博物馆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馆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馆工作,充分的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一)强化政治功能。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入脑入心。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三)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建设。严格执行换届选举规定,按期做好支部换届工作。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抓严抓实党员日常教育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有关制度,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组织决议、履职尽责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慢慢地加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引导党员守初心、担使命,积极创先争优,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做好本职工作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六)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建议,回应群众诉求,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三)任免和考核馆长、副馆长,批准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交流;

  (五)本馆终止时,负责指导本馆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一)支持本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馆决策机构是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及考核方式按照本馆工作需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第十八条 本馆行政负责人为馆长,馆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行使以下职权:

  第十九条 馆长作为本馆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包括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江门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下称“公众”)和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人员(下称“职工”)。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本馆从事文物博物志愿服务、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和法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依法免费提供公益性展览、社教活动、讲座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二十九条本馆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等。本馆应该依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配置资产。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馆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馆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和法规和制度,结合本馆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馆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第三十八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