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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服务第20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通关须知

更新时间: 2024-05-24 作者:其它
产品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将为2023年第20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东盟博览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对东盟博览会进出境物资实施监管。

  东盟博览会期间,海关将派现场驻会工作组入驻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办理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通关手续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对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由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指定的相关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公司”)向南宁海关提供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办理税款担保。

  相关公司在邕州海关提前完成东盟博览会信息海关备案,确保东盟博览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及特殊物品等展览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入境前参展商应当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境(详见附1—附3)。展览品应当符合《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附4,以下简称《禁止清单》)和《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附5,以下简称《限制清单》)要求。

  (一)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相关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商在邕州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实施验放。

  (二)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口岸+现场快速验放通关模式,由相关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商将展览品统一从入境口岸转关至南宁,在邕州海关集中办理快速验放通关手续。

  (三)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四)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东盟博览会物资,境外参展方或其代理商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由主管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参展商按照实际携带进境展品情况填写《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出境物资清单》(附6),并在入境前将物资清单提交代理公司做申报。入境前在装放展品的包装物表面明显处张贴博览会专用标识(详见附7),以便海关快速识别展品和个人物品。参展商需贴身携带诸如展位确认书等证明参加展会的材料,海关依据情况进行核对。

  东盟博览会进境展览品按规定在海关指定的仓库接受检查(包括查验、检验、检疫等)。因特殊情况需在展馆现场检查的展览品,由相关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商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在展馆现场接受检查。相关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检查设施等。对检查正常的展览品,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东盟博览会举办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实地监管。相关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商以及参展商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相关公司应当督促参展商提前将预计的消耗,以书面形式报告邕州海关,并明确展览用品拟使用方式(试用、品尝、散发)和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对于拟试用、品尝、散发的展览用品,相关参展商应当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证明(参展国官方证书或者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或者参展方自验合格报告)以及相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下列东盟博览会进境展览用品,海关根据真实的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第1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依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对于在东盟博览会期间销售的展览品,相关公司应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暂时进境东盟博览会展览品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邕州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的境外记者正常采访器材,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通关手续。

  东盟博览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